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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彩香中学章程
第四十四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四十五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四十六条:依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健全教育教学各类资料。
第四十七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拔款为主,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十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三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需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五条:学校根据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规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在教代会闭幕期间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