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行政教辅人员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贰、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一级事故由主管校长牵头组成事故听证认定小组,对由学生、家长、学校领导、教职工及社会人士举报、揭发和检查出的上述行为进行鉴定,确认其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报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签字生效。
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由相关处室主任、副主任等组成事故听证鉴定小组,确认其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报告,报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签字生效。
叁、惩罚
构成一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按规定程序分别给予开除公职、限期调离、留职察看处分,扣除其三个月津贴,责令退款赔偿。在限期调离和留职察看期间,只发给生活费(标准按包头市有关规定确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构成二级事故的,全校通报批评,扣发100元,赔偿损失,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写出书面检查。
构成三级事故的,全校通报批评,扣发50元,写出书面检查。
主管领导及相关处室主任、副主任分别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肆、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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