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实验小学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聘任考核方案
20、所任班集体获先进班级、红旗中队等集体荣誉:
国家级:8分/次 省 级 6分/次
地 级:4分/次 县 级 2分/次
校 级:1分/次
21、所担任部门工作、专项工作获上级表彰(含组织奖、优秀奖、先进集体、红旗大队、文明号、先锋号等),部门工作或专项工作负责人计满分,部门工作或专项工作助手按得分折半计算。
国家级: 8分/次 省 级 6分/次
地 级: 4分/次 县 级 2分/次
22、教师技能竞赛
省 级:一等奖3.5分/次 二等奖3分/次 三等奖2.5分/次
地 级:一等奖2.5分/次 二等奖2分/次 三等奖1.5分/次
县 级:一等奖1.5分/次 二等奖1分/次 三等奖0.5分/次
校 级:一等奖0.5分/次 二等奖0.3分/次 三等奖0.2分/次
23、未列入以上量化考核计分的奖励和荣誉称号,一般不予以认可,特殊情况由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24、所有荣誉必须是市委、政府职能部门和教学业务部门表彰,以上各款中涉及的校级表彰,均以我校的表彰文件为准,外校的奖励不予计分,所有荣誉计分时间为近5年。
第七条:质性评价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质性评价主要从参聘教师近3年的政治思想表现、出勤情况和业务能力进行考评。
(一)政治思想表现(20分)
考核内容:
A、品德良好,作风端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B、工作态度端正,工作认真负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完成效果好。
C、教学常规完成较好,教学成绩突出,工作积极上进,重视自身的专业发展。
D、大局意识强,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学校活动。
E、同事团结协助,和谐相处。
F、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考勤、坐班、上交材料等方面遵守学校纪律,表现较好。
评价办法:
由学校各部门、教研组长提供相关材料,如考勤记载,常规考核记载、财产管理记录、交办任务完成情况登记表、师德师风考核记录表等相关材料,考评领导小组综合评价。
(二)出勤情况(20分)
由教务处提供参聘教师近3年的考勤情况(含签到、坐班)及考勤扣款统计表,考核实行扣分制,考评小组根据参聘教师近3年的考勤扣款予以累计,每20元扣0.1分,直至该项扣完为止。参聘教师得分=20-考勤扣分。在我校工作不足3年,按以下标准计分:
1年:参聘教师得分=20-考勤扣分×3
2年:参聘教师得分=20-考勤扣分×1.5
(三)业务能力测评(20分)
1、述职报告(10分)
参聘教师在竞聘时须向考评领导小组作近3年来的工作报告,考评领导小组根据参聘教师的述职报告予以综合评分。
2、说课(10分)
考评领导小组根据参聘教师所任科目,临时指定教材内容,参聘教师现场备课、说课,考评领导小组根据参聘教师的说课情况予以综合评分。
第八条、已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未被原单位聘任新调入我校的教师,调入当年不参加竞聘,从下一年开始参加学校职务竞聘。
第九条、已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已被原单位聘任新调入我校的教师,根据上级教育、人事主管部门相关精神进行聘任。
第十条、当年6月30日前,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已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教师,依据本方案质性评价48分以上,不参加量化考核,可优先聘任。
第十一条、聘任程序
1、宣传当年聘任工作文件精神,学校根据实际公布当年拟聘职位和职数。
2、竞聘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向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原件(文件)和复印件,填写相关表册,逾期不予受理。
3、竞聘教师在教师大会或教代会上作述职报告,聘任领导小组现场评分。
4、竞聘教师按规定时间参加说课活动,聘任领导小组现场评分。
5、公示竞聘教师近3年的考勤情况(含签到、坐班)、考勤扣款统计和出勤得分。
6、公示竞聘教师质性评价得分,公示期2天。
7、聘任领导小组审查教师量化积分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对教师进行量化计分。
8、公示竞聘教师量化考核得分,公示期2天。
9、公示竞聘教师得分排序情况,公示期2天。
10、聘任教师填写相关表册,学校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人事局聘任。
第十二条、在积分相同的情况下,聘任领导小组按下列条件综合评价确定聘任人员。
1、政治思想觉悟高,工作态度端正者。
2、教育教学荣誉较高者。
3、担任行政职务较高者、担任职务较多者。
4、年龄较大者
5、学历(学位)较高者。
6、自我发展成长较快者。
第十三条、工作纪律
1、竞聘教师提供的材料原件(文件)和复印件必须真实,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对提供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竞聘资格,下一年不得竞聘。
2、属聘任领导小组成员在申请竞聘时自然回避。
3、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认真核实材料和量化考核,对聘任工作中徇私舞弊者,学校取消其工作资格,并根据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4、整个聘任过程由学校党支部、工会成立监督小组予以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本方案及有关规定由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以当年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十五条、已聘小学高级教师续聘时,参照当年上级文件精神,比照本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本方案经2008年5月10日我校二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仁实小[2007]17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