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支部议事规则(试行)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苏州市有关规定,结合常熟市的实际情况,本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和录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向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递条子、打招呼,提出违反规定的要求,
(三)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按规定年龄招收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新生,按学区安排学生就读。严禁招收不足龄少年儿童入学,不得将学区内学龄儿童、少年拒之门外。
(四)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招收规定区域范围之外的考生;
(五) 对跨学区的择校生,要加以严格控制。所有择校生名单全部交教育局审定,教育局根据各校的招生计划核定择校生名单。严禁本市学校间的学生借读。
(六) 义务教育阶段各校不得以“校中校”或“校内班”的名义变相择优招生。
(七) 严格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对捐资助学,按上级规定收取,出具财政专用票据,并全部进入财政专户。
(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生过程中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收受礼金、礼品和宴请,如有发现,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人员应模范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共同维护常熟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违法的,将递交司法部门查处。
四、认真受理群众信访,切实维护考生权益
各学校、各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文件要求,事先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招生考试中的群众的来信来访,要明确接待时间,落实接待地点,安排专门人员做好上访接待、电话咨询等工作。对确属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解决。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常熟教育的良好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