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育行政行为的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10-24 09:04:17

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育行政行为的规定

(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为经济建设的服务功能,改善教育发展的服务环境、法制环境、政策环境,规范教育行政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延边州关于公务人员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州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不信奉或宣传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歪理邪说。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不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不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四条  忠于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第五条  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做斗争,做到关键时刻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维扩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职务、资格、待遇,不损坏政府形象。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搞独断专行,倾听群众意见,不搞“一言堂”,力戒官僚主义。群策群力,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第八条  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违诺追究制,切实为学校、社会和师生、群众提供透明、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九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野蛮执法、徇私枉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第十条  行政执法要公正、公平,坚持“有举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的原则,做到件件有回声,事事有结果。

    第十一条   接待上访群众要端正工作态度,做到热情、认真、耐心,法律、政策解释到位,不得简单粗暴。对信访问题不推、不拖、不躲、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矛盾,力求初访一次办结,杜绝或减少重复访、群体访、越级访。  

    第十二条  保护主张正义的群众,不得对坚持原则,举报、抵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更不得与违纪违法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纪违法行为或为其充当保护伞。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凡是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教育行政管理事项、教育的重大决策、相关政策和教育行政的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保证教育承诺的实施。

    第十四条  要坚持便民便社会的原则,对审批制度进行彻底改革。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凡是不符合市场经济与教育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都要取消。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明确权限、时限和审批标准,减少审批环节,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摊派或强行组织学生购买各种书刊杂志、料、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  切实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对学校的管理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由具体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管理为主,由单一运用行政手段转移到依法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落实《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权利和法人地位,保证学校依法依学校章程自主办学,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   

    第十七条  清正廉洁。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刁难勒索服务对象。不参加为其提供的娱乐场所,不得公车钓鱼。不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不收礼,不行贿受贿、贪赃枉法。

    第十八条  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办私事,不从事与办公无关的活动,外出要请假。开会时准时到会,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十九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正,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做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

    第二十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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