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所属县(市)教科办或直属单位科研处审核,报州教科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州教科办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属县(市)教科办向州教科办索要并填写《延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由州教科办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需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州教办同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能超过7人。鉴定专家由州教科办或委托管理机构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州教科办受理成果鉴定的同时,收取成果鉴定费。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成果获州级一等奖,或省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或国家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
2.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确定不进行成果鉴定的,可在成果完成后直接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2套、研究工作报告、课题申请表复印件等一并报送州教科办,经验收合格,由州教科办发给《延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八条 州教科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延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州教科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工作。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州教科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延边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三十条 延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二零零一年四月发布的《延边州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延边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