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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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延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州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三条 延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州,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延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延边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州教育局组建,领导全州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制定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课题立项,指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学科评审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列入规划的各类课题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 延边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教科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 延边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州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延边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全州重点规划课题、一般规划课题。规划课题全部为自筹经费课题。
第十条 延边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州教育改革发展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申请延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小学,幼儿园:小教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申请人以往承担的延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2年内不能申报。
5.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州级以上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申请人要通过所属县(市)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市)教科办)向州教科办索取《延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县(市)教科办(或直属单位科研处)将本地区(或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州教科办。州教科办不受理个人和(除教育局处(室)外)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第十四条 州教科办在受理申报的同时,收取课题评审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延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评审组成员,进行会议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州教科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评审。
1.资格审查和分类。州教科办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申请书的要求按分类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州教科办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数2-3倍的课题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学科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和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州教科办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八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九条 延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州教科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州教科办分别委托县(市)教科办和教育局直属单位科研处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州教科办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送到所属县(市)教科办(或科研处),县(市)教科办(或直属单位科研处)将本地区(或本单位)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集中报送州教科办。
州教科办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规划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