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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范围:面向全市,辐射周边。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升学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并按规定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即相应取得中职学籍。新生需有完备的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特殊情况,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格,经班主任签注意见,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读者,应申请延期,经学校批准后可再休学一年。休学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以退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由教导处编入相街接的班级学。休学期满不按时复学者做出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搬迁、随亲人生活或其他正常理由确需转往他校学习者,填写转学申请,经学校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转学相关证明。外地学生户口迁入本校所在地或其他正常理由转入学校者,需事先与学校取得联系,参加学校组织的转学考试,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带齐学籍档案,方可转入本校。
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学校批准,才可退学,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留级,毕业会考如有不合格科目的学生,随班升级后参加下一学年该科的毕业会考补考。
第十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准假而不上课者,做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入课室者做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者做早退处理。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政教处批准,七天以上由分管副校长批准。
学生请假总数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24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48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学校不予推荐就业;旷课累计达150节者,做自动退学处理。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第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德育考核合格,参加各科成绩(含实训)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合格,以及体育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由省教育厅核验的中职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德育考核良好以上,学年总评成绩各科及格,平均分75分以上,身份健康的学生,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发给奖状和相应的奖品;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对违纪、违法而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等处分。高中学生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经报市教育局批准,可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得歧视,而要继续教育。处分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讨论批准,可以撤销其处分(开除学籍除外)。撤销处分的决定,通知家长,并向师生公布,同时附上撤销处分材料。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