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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学校安全条例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工商、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校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安全检查;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