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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损坏和流失,现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范围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保特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般应包括学生课桌凳、图书、办公写字台、会议桌、沙发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来源渠道较多,但不管其形成的形式如何,都应当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如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预算拨款购置、预算资金购置、社会捐赠、上级部门调入以及用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与代码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以下六大类:第一类: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和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和学生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水塔等;附属设施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网络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二类:专用设备。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学和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教学仪器、音体美劳等教学设备。
第三类: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被服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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