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学校安全条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9-03-12 17:20:02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安全标准的;

    (二)学校对其使用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当,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教职员工或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六)教职员工或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或管理服务工作,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引起注意并予以必要照顾的;

    (七)教职员工或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八)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九)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保护的;

    (十)学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学校证明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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