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学校安全条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9-03-12 17:20:02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依法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周边不得新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新建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事故责任

    第三十条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帮助。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Tags:

作者:教育文稿网
  • 好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好,就请您
      0%(0)
  • 差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差,就请您
      0%(0)

新频道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