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07-30 23:21:33

第二十四条  集体活动安全

1、学校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有明确的目的,周密的安排,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2、学校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实行报批制度。

3、组织学生校内集体活动,要实行安全责任制。班级活动,必须由班主任负责;年级活动,必须由校级领导负责;全校性活动,必须由校长负责。组织大型活动要有安全工作预案,活动组织者必须与学校或有关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体育活动安全

1、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2、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与检查,体育器材、设备达到使用年限的必须进行维护或更换。

3、学校应加强对运动会、体育课和体育训练的组织,做到安全、有序,对一些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运动项目,应有保护性措施。

  4、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三十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六章 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坚持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常规检查做到一日“三查”(即:上班、班中、班后)及节假日大检查。强化检查整改隐患“三落实”(领导、制度、措施),要做到“三到位”(即人、财、物),对隐患的整改不能讲情面,不允许讲客观,要以铁的面孔、铁的心肠、铁的手段进行坚决整改,决不姑息迁就,养患成灾。

第三十三条  强化安全、防火、防重大事故目标管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个登记,建立整改隐患档案,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有关媒体;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表彰和奖励

(一)  每年教育局召开安全工作总结大会,奖励完成安全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

    (二) 对安全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全年无安全、火灾事故,治安、盗窃案件发生的单位。

    2、认真做好稳定工作,无重大矛盾纠纷,无上访事件发生的单位。

    3、在安全稳定工作中有新方法、新举措、新特色、新经验的单位。

    4、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做好安全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

    5、在抢险救灾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师生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表现突出的个人。

    6、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在安全检查中,查出重大隐患并督促整改的立功者。

    7、防止处理重大纠纷时行动迅速,调解适当,有效制止打架、斗殴事件发生,为他人、单位挽回重大损失的个人。

8、为公安、司法、主管部门提供线索,协助破获重大案件的个人。

第三十八条  处罚或责任追究

    (一)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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