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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1、凡不重视安全工作,发生杀人、抢劫、纵火、爆炸、投毒及入室盗窃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和食物中毒、校舍倒塌、火灾、师生意外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整改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单位。
3、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不整改或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4、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存在的问题或隐患隐瞒不报、不按规定处理的。
5、对管辖范围内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不及时解决或措施不力,致使事态扩大或发生其它重大案件,影响正常秩序的。
6、在灾害面前,未靠前进行指挥、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7、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安排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生恶性事故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记入责任人工作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局属各二级单位,由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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