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量核算暨课时津贴发放办法
(3)其他岗位工作,普九专干、远程管理、一卡通上卡管理按1/2负荷工作量核算,即每周计8个标准课时;其他工作管理按1/3负荷工作量核算,即每周计5个标准课时。
(4)后勤管理及工作人员视为满负荷工作量,即每周计16个标准课时。
3、教师个体工作量核算方法为:
工作总量=主教学科工作量+兼教学科工作量+其他岗位工作量
4、个人超(欠)工作量=工作总量-校平均工作量
三、工作量的统计、审核与课时津贴发放
1、教师个人工作总量由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一月内进行统计、审核,在教师会上宣读或公示。
2、教师个人工作总量按周统计,并以此为发放依据。全学期按16周计算。
3、凡在职在岗教师均享受课时津贴。教师个人的课时津贴根据个人每周规定的标准工作量,换算成课时津贴,学期结束一次性发放。发放金额根据学校财务状况确定。
4、教师个人超负荷工作即超负荷工作量的,学期结束时一次性发放超课时津贴。发放标准即超课时津贴为每标准课时2元。
5、凡经批准请假的教师个人按实际工作日发放课时津贴。
6、教师个人欠欠负荷工作即欠负荷工作量的不扣发课时津贴。
7、校委会成员及中层领导实行职务津贴,不享受超课时津贴。
8、原则上,在教学岗的教师个人减轻了教学工作量承担了其他岗位工作的,视为满负荷工作,超标准课时的不发放超课时津贴。在教学岗的教师个人没有减轻教学工作量承担了其他岗位工作的,超标准课时的按要求发放超课时津贴。不在教学岗的教师个人工作总量,不足工作量的,视为满负荷工作;超工作量的不发放超课时津贴。
四、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由校会办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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