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量核算暨课时津贴发放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8-10-24 22:09:35
(2)校委会成员及中层领导按1/2负荷工作量核算,即每周计8个标准课时。

(3)其他岗位工作,普九专干、远程管理、一卡通上卡管理按1/2负荷工作量核算,即每周计8个标准课时;其他工作管理按1/3负荷工作量核算,即每周计5个标准课时。

(4)后勤管理及工作人员视为满负荷工作量,即每周计16个标准课时。

3、教师个体工作量核算方法为:

工作总量=主教学科工作量+兼教学科工作量+其他岗位工作量

4、个人超(欠)工作量=工作总量-校平均工作量

三、工作量的统计、审核与课时津贴发放

1、教师个人工作总量由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一月内进行统计、审核,在教师会上宣读或公示。

2、教师个人工作总量按周统计,并以此为发放依据。全学期按16周计算。

3、凡在职在岗教师均享受课时津贴。教师个人的课时津贴根据个人每周规定的标准工作量,换算成课时津贴,学期结束一次性发放。发放金额根据学校财务状况确定。

4、教师个人超负荷工作即超负荷工作量的,学期结束时一次性发放超课时津贴。发放标准即超课时津贴为每标准课时2元。

5、凡经批准请假的教师个人按实际工作日发放课时津贴。

6、教师个人欠欠负荷工作即欠负荷工作量的不扣发课时津贴。

7、校委会成员及中层领导实行职务津贴,不享受超课时津贴。

8、原则上,在教学岗的教师个人减轻了教学工作量承担了其他岗位工作的,视为满负荷工作,超标准课时的不发放超课时津贴。在教学岗的教师个人没有减轻教学工作量承担了其他岗位工作的,超标准课时的按要求发放超课时津贴。不在教学岗的教师个人工作总量,不足工作量的,视为满负荷工作;超工作量的不发放超课时津贴。

四、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由校会办会讨论决定。

上一页  [1] [2] 

Tags:

作者:教育文稿网
  • 好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好,就请您
      0%(0)
  • 差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差,就请您
      0%(0)

新频道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