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新中国成立60周年共和国词典(一)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半月谈》  来源:《半月谈》  发布时间:2009-10-10 11:52:32

知识分子改造 1951年9月29日,周恩来在北京、天津高等学校教师学习会上作了《关于知识分子的改造问题》的报告,阐明了知识分子进行思想改造的必要性,勉励一切有民族思想、爱国思想的知识分子努力站到人民的立场,再争取进一步站到工人阶级的立场上来,在政治上要有明确的态度,分清敌、我、友。随后,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运动推广到社会各界。

“三反”“五反”运动 是1951年底到1952年,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的统称。

1951年底,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及关于反贪污斗争必须大张旗鼓地进行的指示。“三反”运动由此在全国展开。随着该运动的深入,又揭露出许多资本家的行贿偷税等严重违法行为。1952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展开大规模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向违法资本家开展一场“五反”运动。当年2月,“五反”运动首先在各大城市开始,并很快向全国展开。

民族区域自治 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1952年颁布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宪法。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

1947年,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建立。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到2007年,我国有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公审刘青山、张子善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举行公审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大会。河北省人民法院临时法庭奉最高人民法院命令,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其本人的全部财产。1950年~1951年,刘、张二人贪污、挪用公款1716272万元(旧币,旧币1万元相当于新币1元)。刘曾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被捕前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曾任中共天津地委副书记,被捕前任天津地委书记。惩处刘青山、张子善,被称为“新中国反腐败第一大案”。

“一五”计划 是指我国从1953年到1957年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要求,“一五”计划所确定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苏联帮助我国设计的156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由694个大中型建设项目组成的工业建设,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建立对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基本上把资本主义工商业分别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以建立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到1957年底,“一五”计划的各项指标大都大幅度地超额完成。“一五”计划的制订和执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奠定了初步基础,并开始形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

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 1953年,我国开始进行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次普查以1953年6月30日24时为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标准时间,内容包括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及本户住址六项。国家统计局1954年11月公布的这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全国总人口约为6.0194亿人。
统购统销 1953年,我国粮食市场出现了极严重的形势。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大大增加了需要供应粮食的人口,粮食销量急剧上升,私商的抬价抢购却使国家的购粮计划难以实现。这威胁着所有工业企业的职工和城市居民。当年11月,政务院颁布了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规定粮农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这一年冬被迫实行的粮食、食油统购统销(次年9月起又陆续实行棉花、生猪、茶叶、羊毛等200种以上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初步缓解了粮食供应的紧张,保持了市场物价稳定,在不高的水准上满足了工业化对粮食的需要。1953年以后,中央把统购统销、总路线的宣传教育和农业生产合作化三者并称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三项最根本的任务”。统购统销代表了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的核心经济制度。1985年,我国取消了粮食统购制度,改为合同定购。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团谈话时,提出了国家之间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写入了1954年4月双方达成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

公私合营 1954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关于有步骤地将十个工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意见。当年9月初,政务院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居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作者:班和平 高薇 编辑:王谦)

上一页  [1] [2] 

Tags:

作者:《半月谈》
  • 好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好,就请您
      0%(0)
  • 差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差,就请您
      0%(0)

新频道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