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稿)
(二)综合考评
1、考评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闽教人[2009]74号)文件精神,参照塔前中学岗位责任评比办法,按学期算出考核分后,折算出综合考评补贴。
2、考评程序
(1)教师自评。教师按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和自评,填写相关表册,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民主测评。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和所教学科学生中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家长代表的意见。
(3)综合评定。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学校绩效考评领导小组按照考核标准,结合教师自评、学科组或年级组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4)校内公示。教师综合评定的考核结果在本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申诉。
(5)确定结果。对公示无异议者,请教师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最后将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报区教育局备案。
3、考评要求与办法
学校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评方案,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后,作为本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4、成立塔前中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评的组织领导和实施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7-9人组成,校长任组长,为了充分体现民主,要求领导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六、其他
1、工作调动人员从批准使用新单位编制的下月起由新单位发放绩效补贴,跨学期调动的,绩效补贴按比例在两校分别领取。
2、新招聘人员从批准使用单位编制的下月起发放绩效补贴。
3、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自执行退休工资的当月起停发单项绩效考评补贴,按学期领取的综合绩效考评补贴以在职工作月份比例计发。提前离岗、提前退休、开除、辞退等人员从办理有关手续的下月起停发绩效补贴。
4、本实施细则由塔前中学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