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意见(征求意见稿)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10-26 23:31:23

3、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有意见的要及时核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考核分值偏低的,要将考核结果和原因及时反馈给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各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4、各中心学校及县直属学校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中小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中小学校均要建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3-9人组成,校长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2。有关考核小组平时要善于收集、整理和积累各教职工的相关资料,切忌到考核时凭印象而有失公允。

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5、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初中、中心小学校长由教育局考核,考核细则由教育局制订。各镇中心学校其他成员、小学校正校长由镇中心学校制定考核细则并考核。

六、有关规定

1、县教育局把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单位一把手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镇(场)和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2、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分管校长和财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3、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教师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幼儿园教师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把方案报县教育局审查备案。

本意见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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