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处理意见
四、利用职务之便,以补课、辅导为由,组织家教并向学生收取家教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当学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给予低聘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旷工天数较少,事后认识态度好的,予以批评教育、诫勉;对旷工一学年连续达10天或累计达20天及以上者,当学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来校上班连续超过15天,或一学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解除其聘用合同。
六、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或造成学生伤害的,当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其聘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七、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当学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按认定权限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直至解除其聘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八、学校应切实加强师德建设,认真落实师德规范。对于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所在学校(单位)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不查处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九、教师参与嫖娼等淫秽活动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并作低聘降级处理。
十、对违反师德规范的党员教师,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十一、本意见所称教师即指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师员工。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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