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处理意见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9-03-12 17:21:03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教师乃至教育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象山县教育系统试行聘任合同制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当学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直至解除教师聘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1、有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言行的;

    2、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伪科学活动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妨碍学校正常工作的或用不正当手段诬陷他人的;

    4、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5、未经学校同意在其他学校私自兼课,或从事第二职业并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6、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或暗示学生送礼送物的;

    7、违反规定,强行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强制学生订购学习资料的;

    8、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或不按规定结算学生代管费的;

二、对参与赌博活动的,经查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学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给予行政处分和低聘或缓聘处理,当学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对屡教不改人员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从严查处,直至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三、讽刺、歧视、谩骂学生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后果明显,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和低聘或缓聘处理,当学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造成学生伤残,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1] [2]  下一页

Tags:

作者:教育文稿网
  • 好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好,就请您
      0%(0)
  • 差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差,就请您
      0%(0)

新频道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