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广东省教师职称评审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9-04-26 07:42:20

(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评委会评审委员库的管理、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从2008年开始,全省在职在岗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和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教研员不再评定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原已经评审取得的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仍有效,并等同于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省、广州、深圳、佛山中学教师高评委会不再受理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小中高)评审。

三、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做到准确、客观、真实。

(二)单位审核及推荐上报。(1)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并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组织人员审核申报材料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后报送所属市教育局、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县级及以下学校须经县教育局、人事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市教育局、人事局)。(2)市教育局、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确定推荐人选后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评审材料加盖骑缝章后集中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三)评委会评审及上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人员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所在单位如实填报《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返回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报告》、评审通过人员的有关材料和信息数据报省人事厅审核。

(四)省人事厅核准发证。省人事厅审核同意的,发给资格证书,连同评审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其中《申报表》由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评审未通过或省人事厅不予核准人员的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证明等材料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凡涉及有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结论的材料,只退回市、县人事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

四、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试点工作是我省深化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小学教师特点评价制度的重大举措,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各地人事局和教育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加大政策宣传,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坚持择优原则。为保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试点工作将采取定额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今年全省推荐名额共300名,原则上以各地实有在职教师人数为基数,适当考虑各地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状况。各地在推荐人选时,对已获得小学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三)严格审核,公开公正。各地要严格把好申报材料质量关,杜绝一切弄虚作假现象,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公示时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材料一经查实,将对申报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今年评审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名额分配、申报材料要求以及具体时间安排由广东省教育厅另文通知。

 

  附件: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教育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2:

 

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应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胜任循环教学,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效果显著;积极参与教师继续教育,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实施素质教育和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良好成绩;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道德品质良好,教育思想端正;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各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者,视情节轻重,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一稿多投,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其中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作者:教育文稿网
  • 好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好,就请您
      0%(0)
  • 差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新频道差,就请您
      0%(0)

新频道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