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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惩实施办法
(一)开展一周一次的“卫生红旗班”评选活动。获奖者,学校予以通报表扬,张挂“流动红旗”。
(二)开展一月一次的文明班、组、室评选活动,获奖者,予以通报表扬和量化考核加分。
(三)开展一年一次的“文明家庭”、“五好家庭”评选活动,获奖者,给予喜报表扬,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四)开展一学年一次的“先进教研组”评选活动。获奖者,给予喜报表扬,每人发给奖金20元。
(五)设立创建国家、省、市先进单位奖,获奖一项次,对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实行普奖,对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给予特别奖。
第四条 学校设立课时津贴奖。教师的基本课时3.5元/节,超课时5元/节,超班课时7元/节,辅导课2元/节。具体计算办法见蓬中发(2002)42号文件。
第五条 学校设立高考质量奖。奖励内容分普奖和高三年级质量奖两个方面。普奖主要奖励该学年度全校在职的教职工,高三年级质量奖主要奖励该学年度高三年级的教师。具体奖励办法,见“蓬溪中学高考质量奖励方案”(蓬中发[2003]18号)。已调出我校的教职工,自行出走的教职工、下一学年度新进的教职工,不享受高考质量奖。
第六条 学校设立初中毕业会考质量奖。其具体办法见“蓬溪中学中考质量奖励方案”。
第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教学成果奖。其奖励办法参见蓬中发(2001)44号文件。
第八条 学校设立安全管理工作奖。其奖励办法是:
(一)对参加校内救灾、抢险工作(救火、抗洪及其它安全事故)的个人,给予10—50元的奖励。
(二)被县综治委认可的见义勇为者,给予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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