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教职工考勤奖惩暂行条例
为了使学校的考勤制度更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结合兴庆区教育局制定的教育系统考勤奖惩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一、教职工考勤要求
1、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工作,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2、行政领导考勤时间,上午7:50~11:50,下午2:20~6:05(夏季2:50~6:30),值周时间:早晨7:30~12:10,下午2:10~6:30(夏季2:40~7:00),教辅工勤人员考勤时间,上午7:50~11:50,下午2:20~6:00(夏季2:50~6:20),教师考勤时间,上午8:00~11:40,下午2:30~5:40(夏季3:00~6:00)。
3、各年级组、各处室要加强对教职工的上课、工作、辅导、听课、外出培训学习、会议及年级组、教研组活动的考勤管理,认真履行病事假手续。
4、教学人员一律在教务处请假,教辅行政人员在办公室请假。
5、考勤方式由平时考勤与办公室抽查相结合。
二、教职工履行病事假手续程序
1、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工作的,除危重疾病和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外,都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2、请假要填写请假条,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假满到校上班,到各自相关处室销假,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对待。
3、各处室于每周五将请假人员情况上报校办公室备案。
4、教职工临时性请假,由年级组长及处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内病事假由处室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病事假由主管副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中层以上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半个月以上由教育局局长审批。
5、病假一月以上,要有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师证明,婚丧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时间需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按病事假对待,不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对待。
6、婚假、探亲假如无特殊情况,尽量安排在假期。教职工婚丧产假期间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一并计为假期,期满概不顺延。
7、学校教职工及行政人员,每学期开学前和放假后,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提前上班或推迟放假的,应遵守规定时间上下班,并履行学校考勤制度的规定。
三、对教职工考勤的奖惩。
1、全勤者按规定全额发放月度奖、早餐费等津贴,并在教师业绩考核时奖励5分。
2、每月迟到、早退超过四次的,每次扣发5元,无故迟到、早退达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对待;无故连续迟到、早退10次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30次的年终考核直接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3、旷工一天,扣发工资50元,月旷工累计三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误餐费、津贴,并给予行政处分,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4、请事假每天扣发10元,请事假超过一周,除按天扣发,还要加扣当月奖金和误餐费。
5、请病假每天扣发6元,请病假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除按天扣发,还要加扣当月奖金和误餐费,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按月扣发,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15周,当年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累计超过一学期,年终不进行考核。
6、教师上课、辅导、听课、外出培训学习、会议、升旗仪式、参加教研组活动,迟到一次,扣发5元,缺席一次,扣10元。
7、对于请病事假而从事第二职业或其他有偿服务工作的,经查实,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8、危重疾病或有特殊情况的教职工,病事假扣款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四、补充
以上未涉及事宜,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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