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州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州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州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
2.3 联络员
3 预防与排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现场组织、协调与指挥
4.5 紧急处置
4.6 调查与评估
4.7 新闻报道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
7.3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8.1 州教育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预案目录
8.2 州教育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预案目录
8.3 州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4 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8.5 州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8.6 州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单位领导通讯录
8.7 州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单位联络员通讯录
8.8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州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州教育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全州教育系统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延边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结合我州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州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交通、消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拥挤踩踏、地质灾害、防汛和突发群体性事件等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依靠当地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对各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国家和省、州应急预案,发挥县(市)政府的作用。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发挥教师队伍的作用,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州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州教育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基础教育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办公室、州政府督导办公室、职业成人教育处、人事处、计财处、党委办公室、法制处、办公室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五个工作小组。
指挥部工作职责:在州委、州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全州教育系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精神。
2.2 州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
指挥部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李善男担任。
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处置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州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及信息,督促落实州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有关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协调、衔接工作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1)抢救护理组:组长由副局长金英虎担任。成员主要由基础教育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办公室人员和事发学校班子成员组成。不足人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
主要职责: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协调医疗卫生部门的救援、排险行动;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时向现场总指挥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2)现场保卫组:组长由副局长刘海燕担任。成员主要由法制处和事发学校保卫人员组成。不足人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
主要职责:负责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现场治安。
(3)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副局长马革新担任。成员主要由计财处、办公室和事发学校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设施等后勤保障工作;解决参加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
(4)善后处理组:组长由副局长马革新担任。成员主要由督导室和人事处及事发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不足人手由指挥部抽调。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对受伤者和遇难者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5)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副局长刘海燕担任。成员由法制处、党委办公室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严格控制有害渠道,向指挥部提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意见。
(6)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局办公室副主任杨新民担任,成员主要由法制处、基础教育处、成教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实事求是地对全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2.3 联络员
各县(市)教育局和州直学校要各指定两名联络员,主要负责信息收集、整理上报、下传、反馈、落实和相关业务的协调工作。
各县(市)教育局、州林管局教育处和州直学校成立相应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组织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3 预防与排查
各县(市)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针对交通、消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拥挤踩踏、地质灾害、防汛和各种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测分析,建立排查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政府和教育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州级预案。
4.2 信息报告
(1)当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市)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采取先电话后书面的形式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应急办和州教育局,距事发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根据情况通报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部门。州教育局接到报告后,视突发事件种类向本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州政府应急办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级别或灾害种类、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各县(市)教育局(州直学校)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至应急结束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9时前将前一天处置情况向当地政府应急办和州教育局报告。
(3)事发地教育局在突发公共事件发展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各种损失,向当地政府应急办和州教育局报告,由当地政府向州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3 先期处置
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教育局在向当地政府、州教育局报告的同时,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地政府和州教育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4 现场组织、协调与指挥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以县(市)政府为主,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州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组和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指导并协助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协助县(市)政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向州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协助县(市)政府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5 紧急处置
全州中小学、幼儿园及州直学校突发较大及以上级别公共事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州指挥部接报后,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
4.6 调查与评估
州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报州政府应急办。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调查配合上级部门进行。
4.7 新闻报道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按照《延边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州教育局突发公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积极配合事发地县(市)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县(市)教育局要具体指导学校善后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稳定广大师生和家长的情绪。
(2)当地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
(4)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结合本地实际,主要包括恢复重建目标、资金支持、争取优惠政策、检查落实和重建方针等。
(5)校舍和附属设施的重建应由县(市)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拔款的方式给予保障。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各种灾害因素。
(6)州教育局校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学生的个人伤害保险和学校方责任保险理赔工作,具体操作由州教育局法制处及各县(市)教育局配合保险公司作好理赔鉴定和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争取理赔资金的及时到位。
(7)向事发学校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专用电话和传真机,以保证应急期间信息及时准确传输。各县(市)教育局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通信联系方式。当因固定通信设施受到损坏影响联络时,采用移动通信方式进行联络,当固定和移动通信方式均出现障碍时,由指挥部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进行解决。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州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及司机进入待命状态,包括处室的三辆车和相关处室指定的一名驾驶人员。
(2)经费保障。应急保障经费由州教育局从事业费中支出,按资金的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3)紧急避难场所。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操场是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由学校负责对操场进行按班级分区,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件。
(4)治安保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法制处负责协调公安部门到现场维持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各类治安案件。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县(市)教育局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全州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利用学校广播、板报、宣传板、校园网、张贴标语、开主题班团(队)会等形式,进行交通安全、食品卫生、防火、防盗和预防落冰落水、预防洪水、泥石流、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安全常识教育,使师生进一步了解道路交通法规,饮食卫生,防火和危险情况下的逃生自救常识。把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通过案例对身边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剖析,提高学生远离危险、化解危险、躲避危险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各县(市)教育局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各县(市)教育局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中小学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州直学校的预案演练由州教育局指导,学校自行组织。
6.4 监督检查
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每2年更新一次,每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修订后的预案报州政府应急办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或州教育局依据《公务员法》和《教师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过程中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行为,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教育局法制处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州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相关预案
1.延边州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
2.延边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延边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4.延边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全延边州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6. 延边州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7. 延边州处置恐怖袭击应急预案
8. 延边州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9. 延边州突发动物疫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10.延边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1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市(州)发生严重干旱,或1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多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一般江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县市发生洪涝灾害,或一个县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支线、县级公路干线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县市发生较重干旱,或一个县市发生严重干旱;
7.多个城市发生中度干旱,或首府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部分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2.一般江河一般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一个县市发生洪涝灾害;
4.塘坝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乡村公路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县市发生干旱,或一个县市发生较重干旱;
7.多个城市发生轻度干旱,或首府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暴雪、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市(州)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邻国邻省邻市发生的对我州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特殊天气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一个县(市)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下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
3.因天气原因,造成机场、铁路、境内高速公路网线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的,或所有县级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一个县(市)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伤亡总数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2.对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的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
3.因天气原因,造成机场、铁路、境内高速公路网线连续封闭3小时以上的,或部分县级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或一般乡村公路36小时无法通行。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周边省市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4.州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州内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
3.发生在相邻市州6.5级以上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
3.发生在相邻市州5.0级以上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和民航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包括: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造成境内高速公路网线路、铁路、民般中断、境内主要经济干线、大部分州县公路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造成境内高速公路网线部分中断,境内部分经济干线、州县公路中断,或大部分县乡公路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市(州)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市(州)发生,或在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稻水象甲、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州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稻水象甲、草地螟、草原毛虫、落叶松枯梢病、松疱锈病、松落针病、落叶松落叶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蛀干类害虫和森林害鼠等,在一个县(市)或全州部分地区内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一个县(市)或全州大部分地区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仅在一个县二至四个乡镇行政区域新发生(发现)的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或严重危害、集中连片、发生面积0.5-1.0万公顷的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稻水象甲、草地螟、草原毛虫、落叶松枯梢病、松疱锈病、松落针病、落叶松落叶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蛀干类害虫和森林害鼠等,在一个乡镇或部分乡镇部分地区内大面积成灾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一个乡镇或多个乡镇部分地区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威胁的生物灾害。
3.仅在一个县一个乡镇行政区域新发生(发现)的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或严重危害、集中连片、发生面积0.3-0.5万公顷的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六)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 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省、州政府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5. 国内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州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州森林草原构成严重威胁的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市(州)、县(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内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州国界州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州森林草原构成重大威胁的火灾。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在省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出Ⅲ、Ⅳ级标准前,暂用“启动条件”代替本标准。
●省级预案的启动条件:
1.过火有林地面积30公顷以上且火势继续蔓延,当地人力不足,需省里支援的;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边境线附近森林火灾蔓延迅速,有酿成大灾危险的;
3.森林植被易燃程度极高或气象条件恶劣,当时无法扑救的;
4.交通不便,当地扑火队3小时不能到达火场,且有蔓延成大灾可能的森林火灾。
●州级预案的启动条件:
1.连续燃烧蔓延超过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过火有林地面积15公顷以上且火势继续蔓延,而当地扑救力量不足需州里支援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边境线5公里之内,且蔓延迅速,有酿成大灾危险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交通不便,当地扑火队伍2小时内不能到达火场,且有蔓延大灾可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与外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需同外省双方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6.森林植被易燃程度极高或气象条件恶劣,无法立即扑救的森林火灾;
7.过火有林地面积不足15公顷但已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以及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已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
●县级预案的启动条件
1.连续燃烧蔓延超过1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并有继续蔓延趋势,当地人力不足,需县里支援的;
3.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或县境边界附近,且蔓延迅速,有酿成大灾危险的;
4.森林植被易燃程度极高或气象条件恶劣,当时无法扑救的;
5.交通不便,当地扑火队在30分钟内不能赶到火场的,且有酿成大灾危险的;
6.威胁林内重要设施及居民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Ⅰ级):
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伤亡20人以上的;或者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或者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严重威胁或烧毁、居民地、主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省、州政府支援的草原火灾;国内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州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州草原构成严重威胁的火灾。
●重大草原火灾(Ⅱ级):
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草原火灾;或者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或者受灾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威胁居民地,主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市(州)、县(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国内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州国界州界或灾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州草原构成重大威胁的火灾。
●较大草原火灾(Ⅲ级):
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且仍在燃烧的;或者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或者处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
●一般草原火灾(Ⅳ级):
Ⅰ、Ⅱ、Ⅲ级草原火灾之外的。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州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多市(州)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省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 O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州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州境内发生事故,停放在境内机场两天后才能起飞的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境内高速公路网线路、铁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州境内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以上,或造成州县市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镇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60%以上;或境内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严重性破坏,造成州内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40%以上,对州内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重威胁;
6.使通信、信息网络和大中城镇供水中断,造成2个以上交换局中继线路或用户线路全部阻断、移动通信中断24小时的,或1.5万户以上居民停水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州境内发生事故,停放在境内机场一天后才能起飞的事故;
3.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境内高速公路网线路、铁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州境内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或造成州县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镇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境内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破坏,造成州内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州内几个县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重威胁;
6.使通信、信息网络和大中城镇供水中断,造成1个交换局中继线路或用户线路全部阻断、移动通信中断24小时以下的,或5000户以上、15000以下居民停水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界河和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 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事件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一般环境事件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四、五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火灾事故
●重大(行业内称特大)火灾事故包括:
1.死亡10人以上;
2.重伤20人以上;
3.死亡、重伤20人以上;
4.受灾50户以上;
5.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较大(行业内称重大)火灾事故包括:
1.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以上;
3.死亡、重伤10人以上;
4.受灾30户以上;
5.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一般火灾事故包括: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为一般火灾。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市(州),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市(州)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州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消灭传染病在我州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市(州)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州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州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州)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州)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州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 2个以上县(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10.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6.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国家和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境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多个市(州)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市(州)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国家和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的传入或其他疫病的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县(市)发生疫情,或出现2个疫点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县(市)发生疫情,或出现2个疫点的。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州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发生,或出现1个疫点的。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呈暴发流行。
3.县(市)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越狱或者聚众劫狱事件;
9.出现跨市(州),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 O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 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市(州)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有一定影响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到州级机关集体上访的群体性事件;
2.造成3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因招录(聘)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技术人员中某一单位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众性事件;
4.参与人数7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众性事件;
5.因州内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对民族团结有影响的群众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一定影响的群众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影响全省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省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影响全省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市(州)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市(州)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所涉及省(区、市、州)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州)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州内金融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一次造成50人以下死伤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省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州及州内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大中城市、2个市(州)所在地城市或在一定区域内多个县(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市(州)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省会城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多个县(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州府所在地城市或相邻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2个以上县(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较大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包括:
在县(市)城区或多个乡镇出现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短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一般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包括:
在一个乡镇或多个村屯出现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短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乡镇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我州商务机构、国际组织驻我州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 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州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等,或州内民用运输航空器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州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国内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下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较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案件;
3.有个别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一定范围内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危险的较大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0.05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较大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一般公共场所,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有一定危害的杀人、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1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2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下的案件;
3.有个别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但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未造成威胁、未达到追诉标准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
5.发现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但还未造成坑农达到追诉标准的案件;
6.发现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7.制售或零星贩毒品(海洛因、冰毒)0.05公斤以下的案件。
说明:Ⅰ、Ⅱ级为省政府制定,Ⅲ、Ⅳ级为省部门制定,由州应急办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