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09-24 15:53:48

由所属各级网络或信息管理中心按部门分工和应急流程处置。对于大规模、影响较大恶意移动代码、拒绝服务攻击、系统入侵和端口扫描处置:

(1)通知应急负责人和中心主管,决定上报或通报;

(2)按预案通知相关管理员采取措施,或直接实施控制;

(3)处置人员记录事件处理步骤和结果,总结报告。

9.2.5 信息安全事件处置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应紧急通知信息主管负责人,及时消除非法信息,恢复系统。无法迅速消除或恢复系统、影响较大时实施紧急关闭,并紧急上报。

10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0.1 事件等级的确认

10.1.1  事件等级分类及条件: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事件:

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市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媒体登载拟考试题相关信息;

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

扩散范围广。

2、二级事件

A:情况一: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市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性质为自用;

扩散范围有限。

B:情况二:

有一个市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

扩散范围较广。

3、三级事件

一个市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

未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性质为自用;

扩散范围有限。

10.1.2 确认主体:

国务院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10.1.3 确认程序:

1、市级应急处理工作组提出初步意见;

2、省应急处置工作组汇总各方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并迅速上报国务院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3、国务院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确认事件等级。

10.2 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10.3 应急处置措施

10.3.1  一级事件:

在执行三级事件第一至八项措施的基础上:

1、在公安厅督促、指导下,市公安局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及时破案;

2、在中央宣传部和国务院总际联席会议的指导下,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国务院部际联会议、省招考委批准的内容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进行正面报道;

3、省级应急处置工作组及相关市级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及省应急处置工作组的部署,宣布当地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延期举行,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善后工作,同时,做好启用副师进行考试的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10.3.2 二级事件:

1、情况一(试卷使用范围在两市以上):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未发现拟考试师泄露,初步判断窃取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采取的处置措施同三级事件。

2、情况二(试卷使用范围在一个市内):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已发现拟考试师泄露,初步判断窃取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较文,采取的处置措施同一级事件。

10.3.3 三级事件。

1、经请示教育厅,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决定立即按本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市教育局和市招考办有关负责人共同负责处理;市招考办值班,收集、报告考试实施情况,提供启用副题等解决方案,布置实施,并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管理教育媒体和网站相关信息。

2、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及省应急处置工作组的要求,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临近;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并将网站信息通知市通信管理局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导、督促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3、市信息产业局根据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及信息产业部、省招考委的要求,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临近,防止与泄密有关的信息在互联网散布,发现或得知有关网站发出此类信息立即将其封闭;根据通讯手段的通讯范围,并将有关的情况通报市公安局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4、市委宣传部根据国务院总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请求,立即采取有效手段,在破案前防止新闻媒体对泄密有关情况的报道和炒作。

5、市国家保密局和市监察局根据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及省执行考试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协调泄密情况发生地的保密和监察部门根据职责适时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

6、市级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部署,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协调有关部门,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处理侦破工作,并将进展情况续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7、案件侦破前,市级应急处置工作组要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8、破案后,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9、考前没有破案,但在确定度量并未扩散的情况下,经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教育部批准,考试可以如期举行。

11 局机关群体、异常信访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局机关群体、异常信访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局机关群体、异常信访类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原则按照《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同时,从局机关和教育系统的实际出发,根据局机关群体、异常信访类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11.1.1  特别重大事件(一级):聚信上访人数50人以上,情绪激烈,行为严重过激,已形成不利影响局机关办公秩序和机关安全的群体性事件;以及视情况需要作为一级对待的事件。

11.1.2 重大事件(二级):聚集上访人数50人以上,情绪不稳定,有行为失控可能,影响机关办公秩序,对局机关安全产生潜在威胁;聚集上访人数50人以下或个体访人员,情绪激烈,有过激行为,影响机关办公秩序,威胁局机关安全;以及视情况需要作为二级对待的事件。

11.1.3 较大事件(三级);聚集上访人数20人以下或个体访人员,情绪不稳定,有行为失控可能,影响机关办公秩序,对局机关安全产生潜在;以及视情况需要作为三级对待的事件。

11.1.4 一般事件(四级):少数人联合上访或个体访事件,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众性事端呈现萌芽状态;集体访事件有恶性升级可能;以及视情况需要作为四级对待的事件。

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11.2 局机关群体、异常信访类突发事件预防和预警

11.2.1  预防预警信息

局机关有关部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经常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不稳定因素,了解、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情况和分析。特别是敏感期、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庆、重大文体活动以及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对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把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个性问题向共性问题转化,局部问题向全局性问题转化,经济问题向政治问题转化,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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