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1.2.2 信息报送制度
(1)局机关群体、异常访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采取分级负责,逐级报送与直接报送相结合;谁主管谁办理,属地报送和系统报送相结合;即时报送与阶段汇总相结合的原则。
(2)严格执行《国家信访局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办法》和《辽宁省信访系统信息工作规则》,实行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制度。
(3)我局信访工作部门、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可能发生的群体、异常信访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给局机关群体、异常信访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分析和研判事件发生后各方面的反应,掌握发展,二级以上事件直报应急处置小组组长、副组长,并报送教育厅、市政府、市信访局等部门,应急处置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应急处置小组要求,协调有关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同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通报信息,提请协助和支持。
11.2.3 信息报送流程
11.3 应急处置
11.3.1 特别重大事件(一级)的处置
(1)若事件事态扩大、依靠我局力量无法平息,除按照事件响应程序外,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协调公安机关派遣警力,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态加剧和人身伤害。市教育局立即启动预案,局机关群体、异常信访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副组长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教育厅、市政府、市信访局、必要时担请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赴现场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启动市政府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3.2 重大事件(二级)的处置
若事件已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除按照事件响应程序外,应立即向局机关群体、异常信访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并向教育厅、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报告;上访人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相关负责同志要及时到现场接访,采取措施,矛盾,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对在群体、异常信访类突发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局机关安全的极个别人,要报请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
11.3.3 较大事件(三级)的处置
事件发生后,除按照四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局信访工作部门、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应立即向局机关群体、异常信访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报告,向本管区公安机关通报,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立即报告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启动工作预案,并立即通知上访人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派相关负责同志到现场接访。根据群众来访内容,通知与来访直接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到场接访,对原因清楚、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马上依法、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进行解释、说明,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11.3.4 一般事件(四级)的处置
局机关信访工作部门认真《信访条例》规定,热情、耐心接待上访人员,倾听诉求,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解答政策,解决问题,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和问题。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时,及时向局机关群体、异常信访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报告,同时向事件发生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通报情况,如有必要,可要求其派人到局机关接访。局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11.4 善后与恢复
事件结束后,局机关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敦促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方法和措施,想方设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巩固稳定局面,防止反弹。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总结,反思引发事件的原因和问题,对事件处理的经验、不足和加以总结分析并报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工作组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起草总结分析报告,经市教育局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
对于个别上访产生根源在教育系统外的问题,要深入调查,提出工作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12 附则
12.1 本预案是全市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和本校的应急预案。
12.2 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3 预案启动实施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所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严格执行和遵守信息保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并保证联系方式畅通、便捷。
12.4 各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组成员变动,及时向组长提出增补意见,并通报该组全体成员,如工作组成员通讯方式有变化,要及时通报该全体成员。
12.5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12.6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