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09-24 15:53:48

协助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协助电力主管部门恢复被破坏电力设施和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4)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灾民安置

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6)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消防

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8)次生及衍生灾害防御

协助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情绪,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9)灾害损失评估

协助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0)应急资金

教育财务部门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11)接受外援

协助民政部门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2)宣传报道

协助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协助民政、外经贸、外交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

(13)涉外事务

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口单位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的接待工作。

7.4 善后与恢复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7.4.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障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7.4.2 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7.4.3 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7.4.4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8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8.1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级。

8.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

(1)学校发生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全,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

8.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5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8.1.6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8.2 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8.2.1 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A:初次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的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特别重大(一级)或者重大(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3小时内报告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

特别重大(一级)或者重大(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或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报告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

B:进程报告

一级和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每日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处置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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