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意见
(七)关于教学工作量问题。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副校级领导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八)关于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属正常晋升的,除具备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外,每年必须到基层学校开设或指导教学示范课,并作专题讲座2~3次;承担市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其教研成果必须切合教育教学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全市(县、区)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具体而广泛的指导意义。在教研科研方面:正常申报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研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3篇,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3年;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研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5篇,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得少于5年。
(九)关于专职电教研究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教育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电教实验(示范)学校的课题研究;每年撰写电教教材稿本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编辑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及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十)关于对支教满一年或长期(一般10年以上)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以下中小学工作的教师晋升职务,教育教学实绩显著,可适度放宽教科研要求,相应提高表彰奖励档次,其他方面要求不得降低。
九、其他部门办、民办中小学教师2008年职务评聘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由苏州市教育局职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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