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一)要加强对绩效工资的管理,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学校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完善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等岗位的不同特点,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但同职级人员之间分配差距不能大于10
%(除扣款和处罚款外)。
各学校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和具体工作考核办法时,要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并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学校绩效工资实行专款专用,并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学校考核确定,并上报镇、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十一、纪律要求
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按政策规定保留的津贴补贴之外另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本实施方案经狮溪镇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县教育局审批后试行。
狮溪镇中心学校
200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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