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10-26 23:41:00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强化考核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文件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观为目标,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为核心,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为导向,全面实行中小学校长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努力创设有利于加强校长队伍建设,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干部队伍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考核与学校的考核相结合,着力构建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校长绩效考核评价制定。
二、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我县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长(含完全中学校长)。
三、考核内容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校长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小学校长年度目标考核
1、年度目标设立:年度目标包括基础性目标和发展性目标。基础性目标由县教育局根据全年中心工作及各校具体情况,在年初下达学校。
基础性目标包括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两部分:共性目标为各学校都要完成的任务,个性目标是针对不同学校不同情况下达的工作任务,一般为学校一年内要完成的比较重大的工作任务,由县教育局有关职能(股)室下达。
发展性目标是各校在确保完成基础性目标的同时,根据自身情况,从建设高品位、有特色、现代化学校长期目标出发,制定的目标。
2、年度目标的考核:在年中和年底两次对校长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年中考核和上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各占考核权重的一半。
校长是完成学校年度目标的主要责任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是考核校长的重要方面,占校长考核权重的40%。同时,学校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也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重要指标。
(二)校长年度履职考核
校长的履职考核就是对校长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全面评价,重点是校长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在过程管理中校长功能的发挥。考核设立的指标,既反映对校长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学校应该达到的办学水平,又反映了一个时期县教育局所关注的工作重点。
校长年度履职考核一般在学年结束时进行,占校长考核权重的60%。
重点考核项目内容有:
(1)办学思想。主要考核校长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重点考核学校校风、教风、学风。特别关注校长的办学理念是否先进、办学思路是否清晰、办学特色是否鲜明等。
(2)管理行为。主要考核校长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学校情况;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建设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情况;特别是规范办学行为和实施素质教育情况。
(3)办学质量。主要考核校长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特长培养、创新能力培养情况,学校面貌变化等情况。注重对学校发展性考核,重点考核学校各方面在原有基础上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4)专业发展。校长自身专业成长和教育管理研究情况,重点考核校长深入教学一线,走进课堂,坚持上课、听课情况,参与教科研情况。
(5)勤政廉政。主要考核校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考核校长廉洁从政、学校财务和财产规范管理、勤俭办学情况,校长的工作作风、班子团结协作、个人勤勉敬业等情况。
四、校长绩效工资总量及考核办法
(一)校长绩效工资标准
校长绩效工资总量,控制在一线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1.5倍左右。具体标准由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在教师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二)考核办法:
校长(学校党组织正职)的绩效考核每年一次,由教育主管部门于次年的元月底之前完成。
1、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占绩效考核分值的70%。
考核领导小组从办学思想、管理行为、办学质量、专业发展、勤政廉政等方面,对校长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2、民主测评情况,占绩效考核分值的30%。校长撰写述职报告,在民主测评前面向测评对象述职,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代表、社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校长进行民主没评,以百分制计分。
五、评定考核等次。
(一)根据综合评价等有关情况,评定考核等次。县教育局成立校长考核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年度目标的下达、考核和校长履职考核工作,考核采用量化评分的方式。在进行考核时,将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给分有据,扣分有理,确保考核工作严肃性、公正性。考核等次根据综合考核总分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评定分中学和小学两组,将上述两项考核分数相加,评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第。优秀、良好、合格等第分别控制在10%、30%、60%左右,年度考核在全县同一层次学校后三位的校长可列为基本合格等第,连续两年考核处在全县同一层次学校后三位可列为不合格等第。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得分在84分——75分为称职;74分——60分基本称职;59分(含59分)分以下为不称职。
(二)有下列情况的,每出现一项,在考核总分别扣除1-5分;
1、教职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所在学校教职工违反师德规范,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参与有偿家教,私自在校外兼课,参与有偿招生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3、学校教职工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4、学校存在不规范办学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学年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格次;
1、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校长个人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3、学校因决策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群访、集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1、根据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第发放不同的津贴,具体标准由教育局人事股拟定,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略高于全县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
2、对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校长,除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以外,还将进行诫免谈话,并通报批评。
3、对连续两学年考核均处在全县同一层次学校后三位、或当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中小学校长,将责令其引咎辞职。
4、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对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称职的,所发基础性工资不超过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对于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分别按照120%、100%、8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不称职的,所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超过总量的50%。
七、考核的组织领导及要求
(一)教育主管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义务教育这校校长绩效考核工作。
(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要全面、认真、客观、公正,严肃考核纪律,杜绝弄虚作假。要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实绩,实事求是。
(三)考核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力求对校长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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