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方案(送审稿)
对班级管理、教师专业发展、职能部门一年工作优秀,在校、区级以上产生一定影响的单项工作,在全部奖项核定后,在剩余资金中调节,由校长室集中讨论制定标准。
第四章 考核组织方法及要求
一、考核对象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该方案从
二、考核方法与程序
绩效考核工作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学校主要领导由教育局考核,其他教职工由学校考核。
(一)考核方法
学校要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根据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适当向一线教师倾斜。
绩效考核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具体要做到三个结合: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要充分听取年级组、学科组、任教班级学生及社区、学生家长的评价。
(二)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个人进行总结和自评,填写考核的相关表册。
2.民主测评。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和所教学生中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家长代表的意见。
3.综合评定。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学校考核小组按考核标准,结合个人自评、学科组、年级组或部门评议,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综合评定考核等次。
4.校内公示。对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的考核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确定考核结果。对公示无异议者,按考核结果兑现绩效工资,并报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审核。
三、考核结果运用
教职工绩效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一)绩效考核结果是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在师德方面存在问题或发生教学事故及其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的,要视情按比例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
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的次月起分别停发3个月、6个月。
长病假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
(二)绩效考核结果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要坚持向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根据教育局(镇徒教【2009】196号)文件精神,内退教师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在编教职工平均数的60%发放;借用人员由借用单位考核结果反馈给学校,考核合格以上按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发放;长病假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发。
年龄50岁以上的现任职职能部门的中层正副职,不再参加下一轮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根据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考核合格以上按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发放。
(三)绩效考核结果也是教职工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绩效考核“优秀”比例占教职工总数的20%;年度考核“优秀”的12%,必须在绩效考核的20%中产生。(绩效考核“优秀”者,一次性奖励100元;人事考核“优秀”者,奖励200元;两者共拥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其经费在调节资金中设“考核优胜奖”解决。)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1、本实施意见以及制定具体发放方案,经教代会或职工全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有半数以上的与会人员到会,且得到到会人员三分之二的人员同意)。本方案一旦经过教代会或职工全会通过,本年度不再改动。如果有上级政策调整,将研究讨论相应的调整条款;运行时发现方案有明显的缺陷或不足,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通过,发放细则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核。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有原始依据印证。
2、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有意见的要及时核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考核结果将及时反馈本人,教职工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3、学校成立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建立工作机构,负责考核分配具体实施工作。学校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4、每届年度教代会将民主管理绩效工资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不断修正完善方案的调整实施,真正让绩效工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几点说明
1、实行本办法后,学校不得另立名目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学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津贴补贴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学校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津贴补贴。
2、本方案的解释权在校长室、工会。
3、未尽事宜参照丹徒区教育局的指导意见。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