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小学勤工俭学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实践时间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制订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和省教育厅印发《甘肃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将勤工俭学活动纳入正常的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公益劳动,不得随意增减时间。劳动的地点应以学校学农基地为主。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有危险和强度过大的生产劳动。
第十条 全省中小学参加劳动实践活动或勤工俭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中高年级学生每学年不能超过14天;初中、高中学生每学年不能超过18天。小学低年级学生一般不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劳动实践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勤工俭学创收任务,严禁学校向教师、班级和学生摊派勤工俭学创收指标;严禁“以钱代劳”的错误做法;严禁以勤工俭学未完成创收任务为由处罚学生;严禁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乱摊派、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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