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小学勤工俭学管理暂行办法
“两基”工作评估和教育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开展经常性的督导和检查,保证勤工俭学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勤工俭学的政策、法规,将勤工俭学的管理纳入依法治教的轨道。要分析、研究和解决勤工俭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转让、出卖、出租勤工俭学基地的错误做法。对管理工作措施不力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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