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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系统文明行业建设管理办法
县教育系统文明行业建设管理办法
(盐教〔2006〕43号)
第一条 海盐县教育系统创建县级文明行业活动是全县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师德师风、规范教育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推进教育城乡一体化进程及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有效载体。为强化我县教育行业的建设和管理,使我县教育系统的服务质量优质、育人环境优美、师德师风优良、行业形象满意,进一步提高文明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本行业在全县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参照《嘉兴市文明行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文明行业是以服务师生、奉献社会为宗旨,以队伍素质高、行业风气正、教育质量好、三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为标志的先进行业,是我县行业综合性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创建教育系统文明行业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懂职业技能、树行业新风为主要内容;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干部、教职工,从机关、学校(单位)抓起,特别是从教育系统“窗口单位”抓起,积极提升文明单位的创建成效。
第四条 我县教育系统文明行业创建范围是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各学校和直属单位。
第五条 我县教育系统文明行业创建是市教育系统文明行业创建的子行业,在创建工作中要与创建教育强市、文明单位、双拥模范单位、平安校园、日常行为规范达标学校等评创活动相结合,做到目标联动、内容联动、区域联动和城乡联动,整体推进教育一体化进程。
第六条 各学校(单位)要成立创建文明行业领导小组。重视党政班子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团结协作,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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