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系统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指导意见(试行)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10-26 23:36:56

根据商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商洛市教育系统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柞水县人劳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柞水县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的通知》和柞水县人劳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柞水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绩效工资为契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推进教育系统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激励教育系统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优化服务、突出业绩,推进全县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规律、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二)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三)坚持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四)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以岗位绩效量化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五)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绩效考核、奖励工资分配的全过程要公示公开、阳光操作。
(六)坚持向一线教师、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班主任和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倾斜的原则。
三、绩效考核
(一)考核对象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教育系统正式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职责,完成教育事业单位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全面考核教师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1、对教师的考核:
(1)职业道德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
(2)职业能力
实施教育教学的各项专业技能,包括教育能力、教学能力、教研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发展能力等综合能力。
(3)工作量
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课时量以及其他管理工作的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设计和批改、辅导学生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等。
(4)出勤情况
考核出勤、请假、事假、旷工、上下班和坚守工作岗位等情况。病假、事假、婚、丧、嫁、娶、产等假期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考核。
(5)工作成效
完成岗位职责的效果,包括育人效果、教学效果、教研效果,评优树模和表彰奖励等。
2、对班主任的考核
主要考核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关爱学生、学生评价、沟通家长、教学科研、安全管理、协调利用教育资源,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等情况。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应作为考评依据之一。
3、对学校(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教师考核内容的同时,重在考核其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4、对校长的考核
参照教师考核内容的同时,重在考核校长在人格品行、办学方向、办学行为、依法治校、教育教学质量、德育工作、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团结协作、廉洁自律、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实绩。
5、对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单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以工作态度、履行职责、职业能力、工作量和工作成效为重点。
6、对学校(单位)的考核
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主要考核学校(单位)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工作成效、社会评价等方面内容。
(三)考核办法
1、依据考核内容制定不同层次的量化考核细则,实行综合量化积分。
2、教育县直单位、初中以上学校以学校(单位)为单位进行考核,乡镇以下小学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考核。
3、绩效考核分平时考核、学期考核、年度考核和学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和学期考核由学校(单位)结合平时的工作按月或学期(半年)进行;年度考核、学年度考核可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小组评议相结合,同时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进行综合考核。
4、学校(单位)和中心校副校长以上(单位)领导的绩效考核,由县教育局组织实施,一般一学年考核一次。学校(单位)领导考核结果由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正职领导,学校(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总分的70%,个人绩效考核占30%;副职领导,学校(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总分的40%,个人绩效考核占60%。
5、乡镇中心校,中学,教育县直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含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督导员、团委书记及学校的中层管理干部)和工勤人员、班主任的绩效考核,在县教育局的指导下进行,由学校(单位)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6、完全小学的正副校长分别由各乡镇中心校进行考核,完小的教职工由各完小自行考核,初小及教学点教师的考核由所在地完全小学进行考核。
(四)考核结果的确定
1、学校(单位)和中心校副校长以上学校(单位)领导的绩效考核结果由县教育局根据绩效考核得分确定,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由学校(单位)根据绩效考核得分确定。完全小学正副校长的绩效考核结果由各中心校根据绩效考核得分确定,完小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分别由各完小根据绩效考核得分确定。初小及教学点教师绩效考核结果由所在地完全小学根据绩效考核得分确定。
2、实行考核结果公示制度。考核结果在考核学校(单位)或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本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小组应当做出答复。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最终考核结果。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
4、绩效考核总分为100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积分在95分以上的确定为优秀,75至94分的确定为的确定为合格,60至74分的确定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绩效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学校(单位)领导,其学校(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必须是合格以上等次。
5、绩效考核奖励加分。凡受到国家、省、市、县表彰奖励(含教学成绩和教育质量奖)的,交验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经审查属实者,分别加5、4、3、2分。同时获得多个各级奖项者,只取其较高奖项加分,不累计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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