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级中学学校章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07-30 23:14:24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贯彻国家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接受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改革、并改进教法与学法,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基本素质方面都得到普遍提高,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
    第二十一条  按学科设立教研组,设首席教师1名,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积极探索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教学模式,科学运用和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以课程改革为动力,以教育科研为先导,积极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科学方法,搞好教育教学改革和科研实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创造新鲜经验,获取科学结论。
    第二十三条  要形成具有特色的主课题。课题的研究要在课堂教学改革、评价改革、分配改革等问题上进行研究。要充分考虑前瞻性、创造性和实效性等原则,针对学校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高中目标、管理、课程、教材、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以及考试评价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研究。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教育科研的网络,成立课题研究小组,有计划地培训科研骨干。要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教科研的各项制度,加强课题研究的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保障教科研的成效。
    第二十五条  要培育学校内的学术氛围,定期开展教科研成果的评奖、汇编,充分发挥教科研的资源优势,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对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教学环节实行全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学期期末统考和高考工作。搞好每学期的期中教学质量检查、考试。
    第二十八条  开展评价改革,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好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九条:加强学籍管理,做好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完善手续。健全教育教学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四章: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市财政拨款为主,自筹经费为辅,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三十二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意识,积极推进后勤工作社会化的改革进程。
    第三十三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学校资产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分步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和谐文明校园。
    第三十六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章:教 职 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自觉做到工作严谨,期初有计划,过程有记录,期末有小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结构工资制,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师发展性评价的有关规定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及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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