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五中学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奖励条例
(七)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年级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九)每学期文明班级次数至少有一次。
第十八条 “先进团支部”评奖条件参照“先进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团支部各成员团结协作,各项工作组织有序,积极配合班级、年级及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在年级以上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能充分体现团支部和班级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九条 “文明宿舍”评奖条件:
1、清洁卫生:
①建立并执行卫生值日制度。
②宿舍内保持“六净”(地面、墙壁、门窗、玻璃、设备、房顶、卫生间)、“二整齐”(生活用品、学习用品)。
③不乱泼水,不乱堆放杂物,不随地吐痰。
④衣服、鞋子、床上用品等个人卫生整洁。
2、爱护公物:
①门窗、玻璃、床柜保持完整。
②不私接电源、不损坏或丢失宿舍设备。
③不浪费水电。
3、文明礼貌:
①举止文明,言谈健康,不讲粗话、脏话。
②尊敬师长,待人礼貌,服从管理。
③室内不张贴、书写黄色字画,不看黄色书画音像制品。
④生活俭朴,衣着整洁。
4、团结互助:
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积极要求进步。
②能抵制不良行为,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热心帮助他人。
③同学间团结友爱,刻苦学习,互相帮助。
5、遵纪守法:
①按时起床,按时就寝;按时锻炼,按时上课。
②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不酗酒、赌博、生火做饭、打架斗殴。
③不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④无夜不归宿现象,不私自留客人住宿。
⑤对安全隐患、违法乱纪行为及时上报或制止,无安全事故发生。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校长、党政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体卫电教处、团委、学生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政教处、教务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团委、学生会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生”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由各班班主任和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综合意见后报年级工作处审查、公示,经年级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政教处、教务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校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提名推荐;
2、班级学生干部由班主任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政教处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优秀团员”评选办法参照第二十二条进行。
第二十五条 “优秀团干”评选办法参照第二十三条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科竞赛奖”、“体育之星”、“艺术之星”评选办法参见教务处制定的《评比细则》。
第二十七条 “文明班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办法:
(一)文明班级每月评比一次,由政教处、学生会根据各班级常规值日检查情况综合评定,报档案室存档;
(二)“先进班集体”的评审在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各年级根据评奖条件对各班集体进行评比考核,考核结束后将结果报政教处审核,政教处在广泛征求学生和相关教师的意见后,经校行政会讨论择优确定,报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先进团支部” 的评选办法参照第二十七条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文明宿舍”的评选办法根据宿舍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 上述奖励数额及具体办法依据学校每年实际情况,由政教处、教务处另行规定。
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 授予 “三好学生”、“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进步生”、“文明之星”、“体育之星”、“艺术之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授予“优秀班集体”、“先进团支部”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三十三条 授予“文明宿舍”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流动红旗和奖品,在全校通报表扬。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文明之星每学期评选一次;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体育之星、艺术之星在每年5月份评选;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每月评选一次。进步生每学期期中、期末各评比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政教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