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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骨干教师评比条例
中学骨干教师评比条例
(试行稿)
为了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教师专业化发展,努力培养一批在教育教学中有较大影响、能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的优秀教师,特制订骨干教师评比条例。
一、评选对象:
在职在岗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育教学较为优秀的教师。
二、必备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履行南京市教师“三要八不准”规定,学科专业知识系统扎实,教育教学思想先进,具有创新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教育教学及教科研成果丰硕。
2、熟悉本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准确把握教学要求,能胜任循环教学,送过两届以上的毕业班,近三年来积极承担本学科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并在秦淮区级以上范围开设过公开课或作过专题讲座。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的科研能力,能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总结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教育科研成果。近三年在大市级以上刊物独立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所写论文获市二等奖以上1篇。
4、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参与学校和秦淮区级以上教研活动并发挥骨干作用。在学校能做好传帮带的作用且有较好的效果。
5、能认真搞好教学工作,教学效果理想,在市区组织的各类统测中成绩必须在同年级同班型前列。
三、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填好名、骨干教师评比量化细则自评表并呈报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评委评审,由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具体实绩进行核查,确定人选。
3、审批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为当选人。
四、待遇:
1、骨干教师:享受校内工作量平均津贴的1/3。(分学期统一发放)
2、作为市(区)学科带头人、市优秀青年教师评比的必备条件。
3、评职称等优先。
4、任职期间所在备课组在市区期中、期末统测和中考、高考中,高中部教师本学科的增幅必须达联合体前三名,初中部教师本学科的绝对分数必须达秦淮区前两名(不含秦外),否则取消该学期津贴。
五、评选说明:
1、凡是被评为秦淮区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等称号即为学校的首批骨干教师,其待遇由上级教育局或学校考核发放,不足学校标准的由学校补足,任期结束后不再享受待遇(从第二批骨干教师评选起不再自然转评)。
2、坚持评选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质量。
3、凡涉及到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以教科室通知为准,所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4、在任职期间有违法乱纪、违反师德形象、不服从学校安排等情形取消享受待遇。
5、骨干教师每三年评选一次,如骨干教师未当选则可作为教坛新秀候选人。
6、除已获市区骨干教师、校名教师称号的教师外,语数外学科组不超过2人,其他组不超过1人。
六、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属评审委员会。
附名教师、骨干教师申报表及评比量化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