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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教学工作是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实现教育目标、培养各类专业人才的主要途径,为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运转,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课程计划与课时计划
第一条 任课教师接到教学任务通知书后,必须根据校历、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认真编制授课计划。
第二条 学期授课计划应明确表述班别、周次、课型、教材(名称、出版社、编者等)、章节名称及内容摘要,阶段测验、复习、实验等安排。时间上留有余地,并附有编制说明一课程教学目标、考核形式、课外作业量,若授课计划相对于原教学大纲有较大调整,应说明作出调整的原因和目标。
第三条 含有课内实验的课程,应同时编制实验计划。实验计划中应明确班别、周次、实验项目与内容,以及实验考核形式、实验成绩在总评中的比例。需要进行现场教学或现场实训的课程应同时提出现场教学申请计划,计划中应注明课程、班别、内容与目标、地点时间安排。
第四条 学期授课计划应一式三份,于开课前一学期末考查周交教研室主任审查,并报教务科批准备案,审批后的学期授课计划放假前发回,教师、教研室、教务科各存一份。
新开课、开新课或使用新教材的课程的授课计划,可推迟一周提交教研室审查。
实验计划经审批后交实验教研室备案,实验教师应在课程表下达后三天内协调好各课程实验时间,编写实验安排表(一式四份),实验教师、任课教师、实验教研室、教务科各存一份。需要进行现场教学(或实训)的课程、应同时提出现场教学申请计划。
第五条 审批后的学期授课计划,不得轻易改变,如遇特殊情况,内容增删、时间增减超过4学时的较大调整,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理由,经教研室主任鉴署意见后,报教务科批准备案。现场教学计划一式三份与授课计划同时交教研室、教务科审批,任课教师、教研室、教务科各存一份,任课教师应提前落实教学地点,若实施时间、地点有变动,应提前通报教研室和教务科。
第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前备好两周课。任何授课形式(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训、习题课、复习课、现场教学等),都必须编写课时计划(教案),一般以2~3学时为单位编写一个教案,教案应尽量按教学设计要求编写,填写首页和内页。新开课和开新课必须写详案。
第七条 备课时应准备好必要的挂图、投影片、音像带、模型、标本、演示实验仪器、试剂等教具。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学期结束后,应将学期授课计划、教案整理装订好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三年,以备参考与检查。
第二章 上课
第九条 教师必须按排定的课程表上课。确需调课、代课的必须照章办理批准手续,凡未经批准而擅自停课或调课者,按旷工论处。无正当理由缺课、误课者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上课不迟到:教师必须在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对学生进行考勤并做好上课准备工作。上课不拖堂、不提前下课,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迟到超过1 5钟或提前1 5分钟下课,按旷工处理。
体育课、实验课课间不休息,可提前5~10分钟结束。
第十条 教师上课须佩戴胸卡、仪表整洁、语言得体、尊重学生,在上课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课堂教学规范,维持课堂秩序,认真组织教学和管理学生,如有严重扰乱教学秩序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教务科、学生科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师不得无教案上课,一般要求以普通话授课。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和保管教学日志。上课前到教务科取日志,如没能拿到日志,应及时向教务管理人员声明,否则责任自负;课间不得将日志留在教室或经学生交递,课后填写上课内容、课堂纪律及卫生分。
附课堂纪律评分标准:
5分:专心听讲,课堂气氛良好。 .
4分:课堂秩序正常,但有个别学生睡觉或做其他事情。
3分:学生精神分散,少数学生议论与课程无关的问题或有其它
杂音发出。
2分:课堂嘈杂,影响其它学生听课。
1分:课堂混乱,影响教师正常教学。
0分:教学秩序大乱,教学停顿或无法进行。
第十三条 教师讲课前必须向学生发出“上课”指令,学生起立敬礼后应回礼并指示学生坐下,才能开始正式上课。“下课”程序与“上课"一样。教师上课时不得接听电话对外联络,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教室。
第十四条 教师上现场教学课,要提前一天通知教务科.
第十五条 在多媒体教室上课的教师,必须提前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如困个人操作原因而致影响正常教学,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课外作业和辅导
第十六条 教师布置课外作业应有明确目的、难易适度、题量适当,要求每次课都有课外作业。
第十七条 课外作业包括练习题、思考题、讨论题、课外实验等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采取非书面形式。教师对学生课外作业应有统一的格式要求。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及时批改作业,一般情况下,应在下次上课前发还学生。学生书面作业要全部批改,并登记作业成绩。
对欠交作业或敷衍应付、抄袭作业的学生,要及时教育,追交或令其补做、重做。
第十九条 课外辅导原则上以个别答疑方式为主,教务科统一安排下班辅导时间,未经教务科安排,教师不能占用学生自修课或课外活动时间上辅导课,也不能擅自取消已安排的辅导课。
集体辅导时可以安排作业讲评。
第二十条 体育教师的辅导形式为组织校各项体育竞赛和校运会,作业形式为组织早操、课间操,组织学生课余体育活动。
第四章 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十一条 凡是大纲设定的实验而设备条件许可的都必须开出,任课教师根据实验大纲拟定实验计划和考核办法,做好学生实验分组安排。
任课教师应按已审批的实验计划和实验安排表,于实验前三天向实验老师下达实验准备单,实验老师接单后应于两天内做好实验准备,撤预备实验,并将设备状况,预备实验结果记录在《实验记录表》上。任课教师应在实验前一天检查落实实验准备工作。如遇特殊原因临时调课,任课教师应知会实验老师,协商实验准备工作,尽量保证实验正常开出,确实无法正常开出实验的,须报告教研室和教务科及时调整实验计划。
实验过程中,任课教师与实验教师共同做好现场指导,检查学生操作情况,维护好设备,注意安全,处理各种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