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
(三)分流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连续两个学年处于全校本学科末尾或师德教风差,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的,中学教师分流到小学任教,县城小学教师分流到乡级学校任教,乡级学校教师直接进入待岗序列。
六、教职工的辞职、辞退
教职工的辞职,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报人事局备案。教职工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职20天以上仍未返校的,由所在单位向本人送(寄)达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回原单位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报县教育局备案。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返回工作岗位的,县教育局可以直接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报人事局备案。连续旷工15天以上但在规定时间内返岗的人员,由教育局负责追回离岗期间的全额工资,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职称降一级聘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新聘用教师在试用期内,师德教风差、教育教学质量严重滞后、负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教学事故五次以上,经考察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学校上报教育局直接予以辞退。
七、教职工的进修学习
积极鼓励、支持教职工参加在职进修。教龄不满三年的教师原则上不得选派脱产进修(培训项目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严格控制脱产进修,教育局可根据学科需求,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参加脱产进修,脱产进修须经学校同意并与教育局签订相关协议。
八、奖励
在学年度考核中取得前二名的学校;在普通高考,初中、小学毕业会考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校、教师;在学校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校长;工作成绩显著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教育局制定印发。
九、其它
教育局机关行政人员,督导、教研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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