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学校安全条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9-03-12 17:20:02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保险经费列入教育经费支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学校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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