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学校安全条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教育文稿网  来源:教育文稿网  发布时间:2009-03-12 17:20:02

   (一)学生,是指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二)教职员工,是指学校各级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员工(包括临时工); 

   (三)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 

    第四十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发生的幼儿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条例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参照本条例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1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处理完毕的学校安全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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