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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学校安全条例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
(五)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六)在上学前、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七)因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
(八)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九)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十)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十三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学校周边环境因素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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