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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笫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及置换的行为。包括调拨(有偿和无偿)、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盘亏)等。
学校有偿调拨和变卖,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事先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办审批,批准后方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实施资产出售。出售净收入上缴国资办。
学校报废、报损、固定资产,首先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详细的情况说明。单价在1万元以上,年度总额在5万以上的,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办审批;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报教育局审批。
学校之间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首先由资产占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详细的情况说明,处置申报表须经调出、调入学校盖章,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年度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报县国资办备案。
学校在实施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后,持教育局或县国资办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交教育核算会计据此调整有关资产帐目,并及时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手续。
学校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教育局有权可以处置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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