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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对产权不明确的固定资产,在未明确产权之前,占用单位不得擅自调拨、变卖。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非转经”管理
学校为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在不影响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前提下,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内部经营、对外投资等“非转经“形式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出租(借)固定资产的,双方单位应就固定资产的租、借期限、租金、遗失损坏的赔偿等事项签订协议。固定资产“非转经”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更新,剩余部分可用于弥补本单位经费不足和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校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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