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09年秋季缺编学校借用超编学校教师工作实施方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09-09-10 19:44:30

由于今年秋季我县部分学校缺编较多急需补充教师,同时部分学校又出现教师超编现象,加上全县初中、小学未招聘新教师,因此,为解决全县公立学校教师超缺编不平衡的矛盾,确保缺编学校今秋顺利开学。经研究,拟面向全县超编学校公开借用部分教师到缺编学校工作。为使该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借用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三公开一监督”,即借用岗位公开、借用办法公开、借用结果公开;接受广大教师和社会的监督。

2、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

二、借用人数

根据缺编学校教师缺额和超编学校超编的情况,确定缺编学校需借用人数及超编学校需派出的在职在编在岗正式公办教师人数。

三、确定对象

各超编学校要广泛动员,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教师对借用到缺编学校工作的认识,营造广大教师自愿报名的良好氛围。确定借用对象的整个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愿报名

超编学校教师如符合借用岗位的学科要求,可自愿提出借用到缺编学校工作的书面申请,报所在学校。如某超编学校自愿报名人数达到需派出借用教师数,则须将自愿报名人员名单及学科(专业)情况表于2009年8月28日上午10时前,交县教师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二阶段:按考评分确定借用对象

如超编学校自愿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派出数,则按近两学年度(即2007/2008、2008/2009学年度)考核个人考评分数之和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确定须派出的借用对象。请有关学校于2009年8月28日上午10时前,将自愿报名教师和按考评分确定的借用教师名单及学科(专业)情况表,上交县教师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在确定本校须派出借用对象时,下列五类人员可不列入:

①英语教师(指学历专业或职称资格专业为英语以及2008年下半年任教英语<以2008年年底各校上交到县教育局的《干部名册》上记载的为准>的教师)。

②学校正、副校长。

③男教师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上(即195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女教师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上(即196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④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教师。

⑤残疾教师(以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为准)。

四、选择岗位

借用教师必须于2009年8月29日上午9时前到县教育局二楼会议室参加选岗。如不按时参加选岗,则由组织直接安排借用到最后剩余的空缺岗位上任教。

选岗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自愿报名人员中学科对口人员选岗。

将自愿报名人员按年龄大(以有效身份证为准,下同)、工龄长(以人事部门核准的为准,下同)为顺序进行排名,以此排名依次自主选择一个学科对口的借用岗位。学科对口均指本人学历专业、职称资格专业和任教学科(以最近三年年底各校上交到县教育局的《干部名册》上记载的任教学科为依据)三者之一与借用岗位学科相符(下同)。

第二步:按考评分确定的借用对象中学科对口人员选岗。

第一步选岗工作结束后,本类人员按年龄大、工龄长为顺序,依次自主选择余下的一个学科对口的借用岗位。

第三步:自愿报名人员中学科非对口人员选岗。

 第二步选岗结束后,本类人员按年龄大、工龄长为顺序,依次自主选择余下的一个借用岗位。

第四步:按考评分确定的借用对象中学科非对口人员选岗。

第三步选岗结束后,本类人员按年龄大、工龄长为顺序,依次自主选择余下的一个借用岗位。

五、借用期间的待遇

1、借用教师学年度综合考评在借用学校进行,原校进行换算。换算方法按照《新干县公立学校教职工综合考评方案》(干教字[2008]140号)文件要求执行。为鼓励借用教师工作积极性,原校在借用教师换算后的分数基础上,另须加上比照原校中层正职所得任职分,得出借用教师的最后得分,然后按此分数与原校教职工一起排序。

2、借用教师在借用学校评模、评优、培训进修等方面,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县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按不低于借用教师总数1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借用教师(按同级综合奖计分)。

3、现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特殊津贴的借用教师,借用期间享受的津贴不变。

4、原未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特殊津贴的借用教师,被现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特殊津贴的学校借用,按照借用学校教师同等标准享受该津贴。

5、借用教师在借用期间另享受每月50元的特殊津贴。

6、借用教师的津补贴由原校发放,其它福利待遇由借用学校发放,与借用学校教师同等享受。

六、借用教师的管理

1、借用教师借用期间人事关系、工资、职称聘任、学年度考核和有关统计等均在原校不变。

2、对借用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借用期限原则上为二学年(即2009/2010、2010/2011学年度)。

①第一学年结束后,借用教师如在借用学校综合考评得分排序居前1/3名次,则可提前一学年结束借用工作,回原校任教。

②借用的两个学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排名连续两次列借用学校后三位者,延长一学年借用时间。

③借用期满后,原则上均回原校工作,如本人借用期间要求调往借用学校工作,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3、借用教师要服从借用学校管理,遵守借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不按时到借用学校报到,不服从借用学校工作安排者,则借用学校按照本校考评方案扣除其相应的考评分;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放弃公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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