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四、考试办法
根据以上考试项目,身高标准体重、肺活量体重指数、
五、评分标准与计分办法
1、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测试项目的评分,参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表》中初三年级的评分标准执行。
2、按照原始中考成绩计入升学总分的市、州,体育考试成绩按40分纳入升学总分。即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表》100分制标准评分后,再乘以40%,为学生体育考试分值。
3、以等级制纳入升学评价指标的市、州,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表》100分制标准评分后,在评定为4个等级纳入升学评价标准,即A优秀(90分及以上)、B良好(75分-89分)、C及格(60分-74分)、D不及格(59分及以下)。
五、免考与缓考
1、因肢残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可申请办理免考手续。申请程序,由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免考缓考申请表》(附后),并详细注明原因,出示医院的有效证明,经家长、班主任、体育教师签字和学校审批后,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予以免试。在审批免考考生时,必须有专人对考生进行目测,并由目测人签字,在学校公示后方能生效,并存入学生档案。经审核属实,批准同意免考的学生,按40分计入考试总分。
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学生,应有医院的详细证明,按免考程序申报审批。经审核属实,批准同意免考的学生,按体育总分的50%计分。
3、因伤、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暂不能参加身体素质测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参加缓考的学生,由当地体育考试领导机构规定时间集中组织补测。
六、考务工作
(一)组织领导
1、明确体育考试工作的职责。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行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县(市、区)教育部门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宏观政策和实施方案,确定考试项目的范围,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体育考试工作实施办法,在省规定的考试范围内,确定本地的考试项目和考试时间,组织本地的考试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具体考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