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来自生物技术的忧虑》word教案 浙科版生物选修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来源:本站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1-10-10 10:08:41
干细胞可以通过以下四个途径获得:① 从体外培养的胚胎中获得;② 从早期流产的胎儿中获得;③ 从克隆的胚胎中获得;④ 从成体中获得。
干细胞应用前景非常广阔,比如可用于细胞治疗、基因治疗、药物筛检和毒性的检测、生物体发育机制研究等。其中最吸引人的应用是,将干细胞分化成某一特定的细胞、组织,甚至器官,通过移植,使之再建起受损的组织,甚至器官。比如,将干细胞在体外分化为胰岛细胞,注入病人胰脏中,通过增殖,构成病人新的胰岛组织,它就可以替代病人受损的胰岛组织,使依赖注射胰岛素维持生命的病人得到根治。人们预言,干细胞有可能用于治疗人类几乎所有的组织坏死性或退行性疾病。它将是人类医疗史上的一次革命。
但是,用干细胞治疗时,要有一定数量分化的细胞,并要解决免疫排斥难题。为此,科学家就想将病人健康的体细胞核取出来,移植到去核卵细胞中,构建克隆人胚胎,然后再从胚胎中分离ES细胞,供研究和应用。这样就有可能解决上述两个难题。因此在现阶段克隆人胚胎应该看成是干细胞研究和应用中的一个步骤。现在所谈的治疗性克隆主要就是指这些内容。
6.关于试管婴儿技术有哪些伦理问题的争论?
(1)代孕问题的提出
① 有的妇女有健康的卵巢,但因癌症而摘除了子宫,或子宫有毛病,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在自身子宫孕育胎儿,而需要借用别人的子宫帮助孕育胎儿,这样就提出了代孕的问题。代孕开始时并不具有商业性质,只是出于亲属之间的情谊互相帮忙,再加上由于精、卵是来自夫妻双方,因此并没有引起多大的争议。
上述这种亲属间代理怀孕的情况毕竟不多,而有些子宫健全的妇女,为了免受怀孕和分娩痛苦的折磨,或者为了保持自己苗条的体型,也要求别人替自己生个孩子,这样就引出了一系列伦理争论。在英国、美国等国家,20世纪80年代就出现了代孕行业,这些“出租子宫”妇女的情况很复杂,但是她们当中大部分人都是穷人,替人家生个孩子所得到的报酬,足以应付经济上的燃眉之急。
② 伦理争论
一部分人认为,不能让代孕合法化,其理由是:
──代孕是富人对穷人的压迫,是对人类伦理道德的挑战。对于不育的妇女来说,她们是令人同情的,但是如果她们借助代孕生子,必然会在社会上造成一批以代孕为职业的妇女,这是人间更大的悲剧。对于那些身体健康的妇女,为了个人种种目的,使用金钱而将本来属于自己的生育责任,转嫁到代孕母亲身上,这种金钱与代孕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互惠的关系,是富人对穷人的压迫。
──可能使代孕的妇女沦为专门替人生孩子的工具,这不利于对妇女的保护。
─代孕存在着风险:如果生下的孩子有残障,谁都不想要怎么办?如果代孕母亲在怀孕过程出现生命危险怎么办?这是金钱所无法弥补的。
──对所生下的孩子会造成诸多的心理、社会和法律问题。首先,代孕母亲怀的是孩子,而不是物。经过十月怀胎,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会产生强烈的骨肉之情。如果代孕母亲不愿把孩子交给委托方怎么办?其次,代孕母亲怀的胚胎,可以是委托方精、卵培育的,也可以是用代孕母亲的卵子与其他人精子培育的,还可能怀的是与委托方、代孕母亲毫不相干的胚胎,甚至有的代孕母亲怀的是自己女儿和女婿的胚胎。这样,生下的孩子能在这么纷乱的关系中摆平自己的心理吗?难道孩子不会觉得自己是人们出于某种需要而制造出的“玩意儿”吗?
──现在有的同性恋者也提出用自己的生殖细胞在人体外受精,由代孕母亲替他们生个孩子,这样岂不造成社会混乱,严重损伤了后代的利益吗?
──子宫有问题的妇女,不见得非得要用代孕的办法生孩子,她们可以通过领养的途径得到。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代孕是一种合理的要求,是运用科技力量帮助不育的妇女做妈妈的行为,因此代孕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人类生育的基本权利。其理由是:
──平等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子宫有毛病,请人代孕的要求是合理的,而且现在科技力量也能办得到,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去剥夺她们的基本权利呢?
──代孕有利于稳定家庭、稳定社会。孩子是稳定家庭的重要因素。用夫妇的精、卵结合形成的胚胎请人代孕,犹如孩子先交给别人抚养,然后再领回来一样,怎么说也是自己的“亲骨肉”,它有利于稳定家庭。否则,很容易发生夫妻离异,家庭解体。因此代孕是合乎人类伦理道德的。
──在代孕中付给代孕母亲一定的报酬是合情合理的,谈不上剥削或压迫。因为代孕母亲付出了心血、需要营养、不能外出工作,委托方应该付给一定金钱给以补偿。代孕是一项充满人情味的妇女之间的相互帮助。
──需要通过代孕实现做母亲愿望的妇女人数不少,即代孕有着庞大的市场需求,禁止是困难的,不现实的。同时,代孕本身是一项现代的生殖科学技术,如果因为有了争议就要给以禁止,那么又如何谈得上创新和发展呢?现代生物科学技术的应用,几乎没有一项是没有争论的。
──通过政策或法律的规范,可以让代孕造福人类,防止滥用。
(2)精子银行或胚胎银行
① 精子银行带来的问题
在做试管婴儿的人当中,有不少夫妻是因为男方没有精子、精液,或者精子不正常等原因,需要别人提供精子,做体外受精。在中国,法律规定不能进行精子买卖,只能通过相互馈赠获得,或者通过精子库获得,但对获得者有严格的资格认定:如男方必须是无精症、少精症、弱精症、畸精症等患者;男方是长期接触放射线或有毒化学物质人员;男方是出生于某种遗传病家庭或输精管已结扎而不能恢复等。同时,还要在保证书上签字,保证承担所出生孩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义务。
但是在国外,精子银行却完全是商业性质,它的运转是为了盈利,于是就牵扯出了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
──体外受精所需精液量很少,精子银行可以将同一批号的精液提供给很多妇女使用,这样势必造成在社会上出生一大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来如果他们相互间进行婚配,岂不造成近亲结婚?中国法律规定,一位捐精者的精子只能供给五位妇女卵子受精。
──有的捐精者已经死了,但是他的精液却仍然保存在精子银行中,继续供给妇女使用。这无异于是拿死人的精子与妇女的卵子受精,是极不道德的。而且有人有意地希望自己死后,能用自己的精液去做体外受精,以便让“自己”继续“存活”在这个世界上。
──有可能通过精液向妇女传播传染性疾病。虽然现在有很多国家都规定对捐精者要进行体检,只有身体健康者才可以捐精。但是人们担心,在金钱的诱惑下,有可能让未经健康检查的人捐精,或者精液未经筛检就入库。在艾滋病肆虐的今天,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
──为了打消顾客怕染上艾滋病的顾虑,一些精子银行就向顾客展示捐精者更多的个人资料;有的还允诺等孩子长大后,将向孩子提供捐精者姓名、电话、地址,也可以安排见面。由于孩子难以割断与捐精者(生物学父亲)的情结,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学和法学问题。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Tags:

作者:本站收集整理
  • 好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文章好,就请您
      0%(0)
  • 差的评价 如果您觉得此文章差,就请您
      0%(0)

文章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