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中小学校教职工绩效(年度)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区直各学校: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中小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教师〔2009〕10号)及《宣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宣州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区政办[2009]64号)精神、《宣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宣人发[2008]5号),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宣州区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年度)考核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各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年度)考核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面推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育人才成长规律、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人民满意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考核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育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组织领导
区教体局成立教育系统绩效(年度)考核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另文通知)。 各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绩效(年度)考核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绩效(年度)考核工作;考核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年度)考核。
四、考核对象
2008年9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三个学期),各中小学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组织委派到他校任职的学校领导、组织批准到民办学校任职任教的公办教师)。支教人员考核纳入本次学校统一考核,其考核结果不占支援学校和受援学校优秀指标,考核结果单独上报。校长(主持工作副校长)考核另行规定。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校长(或主持工作副校长)、班主任、教师及非教学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绩效考核主要内容
1.校长(含主持工作副校长)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校长法定职责,以及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管理、教师专业发展、继续教育、教学研究、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的实绩(见附件6)。
2.班主任绩效考核主要内容是: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班主任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班主任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附件7)。
3、教师绩效考核的要内容是: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师德、教育教学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附件8)。
4.非教学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学校规定的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附件9)。
教职工在考核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要将此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的基本条件。同时,不得把升学率作为绩效考核的唯一指标。
(二)工作量核定参考标准
学校要根据《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9]31号)、《关于严格执行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规范教学时间和作息时间的通知》(教基[2006]21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少先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市中小学校团队工作意见》(宣团字[2009]33号)等文件精神,综合学校规模大小、工作人员岗位类型、学科类别、年级层次、班额大小、教学过程、职工年龄、办学规模及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教职工个人工作量。
1、学校行政管理和群团组织人员基本工作量,由学校根据规模大小,综合考虑学科规模系数和班级规模系数等因素确定,鼓励校长适当兼课,并完成规定的听课节次。
2、教师周工作量标准。
教师周工作量=实际上课时数×学科系数×班级规模系数+其他兼职课时数。
3、非教学工作人员及其他兼职人员工作量由学校研究制定。
六、考核方法
根据校长、班主任、教师和非教学工作人员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综合评价,按规定程序,分年度进行(本次3个学期)。可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校长室、考核小组考评与教师互评相结合等方法。各校要根据本指导意见附件制定具体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1.校长(含主持工作副校长)绩效考核。对校长的考核分为四个部分:局机关领导组(含科室负责人)测评,占考核分30%;全体教职员工对校长测评分占考核分30%;学校考核小组由除校长外行政班子成员和普通教师组成,人数构成比例为6:4(班子成员:普通教师),对校长的考核分占20%;教育督导目标综合考核结果运用占20%。局机关领导组考核测评、学校全员测评及学校考核组对校长的绩效考核、教育督导目标综合考核,每年的年末完成 (校长的绩效考核和奖励津贴分配办法另文通知) 。
2.班主任、教师以及非教学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采取“校长室考核(30%)+考核小组考核(30%)+职能科室考核(20%)+教师互评(20%)”方式考评。





